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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請補充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8號

                   104年度家聲字第11號

                   104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吳僑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吳健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吳海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吳心慈(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吳琳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吳滄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張慧羚
相對人
張瑞青
相對人
兼 共 同
代理人
張瑞謙
相對人
張婉婷
相對人
林月娌
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一○四年十月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健生」。

理由

一、按家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