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8號
- 原告
- 許吳好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輝律師
- 被告
- 許玉柱
- 被告
- 許水錦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被告
- 許水仙
- 被告
- 許水滿
- 被告
- 許美玲
- 被告
- 許鈞凱
- 被告
- 許琬琪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彩瑞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許水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83號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於105 年5 月17日裁定命在該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民事訴訟確定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可資佐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