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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5號

酌減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参拾捌萬零柒佰参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7,479,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7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酌減違約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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