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張進和
- 相對人
- 張 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八、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九五‧0四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九五‧0五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