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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6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文爵江宗祐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64號

上訴人
連振翔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上訴人
李春雨
訴訟代理人
古秀桃
被上訴人
賴敏男

      何張秀芸

      林白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上訴人賴敏男項下「訴訟代理人古秀桃」之記載,應更正於被上訴人李春雨項下記載「訴訟代理人古秀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6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