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78號
- 原告
-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 原告
- 清算代表人 廖桂雲
- 被告
- 江彭玉梅(江桐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5,1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7樓房屋之課稅現值:43萬7,600元+42萬7500元=86萬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