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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78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78號

原告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
清算代表人 廖桂雲
被告
江彭玉梅(江桐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5,1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7樓房屋之課稅現值:43萬7,600元+42萬7500元=86萬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7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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