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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告
邱素女

      李金菊

      高嘉宏

      蘇慧芬

      溫冠勳(原名溫明東)

      王俊釗

      許秋香

      許世彬

      林美惠

      林美貞

      董良玉

      林采嬑

      張寶珠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邱素女等13人,與被告張宸彬(原名張維能)、粘為俊、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錫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0元(即依原告主張每人890,000元計算,13人合計11,570,000元《計算式:890,000×13=11,5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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