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4號
- 原告
- 林鶴吉
林鶴斌
林鶴彬
林鶴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義男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具狀陳報追加被告蔣玉珠、蔣玉英、蔣玉節等3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已遷居國外,並請陳報其等3人在國外住居所,俾利送達。
二、請確認陳玉華是否為蔣闖之繼承人?陳玉華如已遷居國外,並請具狀陳報其在國外住居所,俾利送達。
三、請查明追加被告蔣文雄之實際住居所,如已遷居國外,並請具狀陳報其在國外住居所,俾利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