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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4號

原告
林鶴吉

      林鶴斌

      林鶴彬

      林鶴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義男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具狀陳報追加被告蔣玉珠、蔣玉英、蔣玉節等3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已遷居國外,並請陳報其等3人在國外住居所,俾利送達。

二、請確認陳玉華是否為蔣闖之繼承人?陳玉華如已遷居國外,並請具狀陳報其在國外住居所,俾利送達。

三、請查明追加被告蔣文雄之實際住居所,如已遷居國外,並請具狀陳報其在國外住居所,俾利送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