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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雨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裕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雨佳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曜布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38,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如逾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7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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