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0號
- 原告
- 何聖海
- 被告
- 黃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17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17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