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54號
- 上訴人
- 陳采容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玲
- 被上訴人
- 李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68,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