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8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郭朝全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許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0892元(通行面積10.8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萬1300元=23萬0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