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6號
- 上訴人
- 施議閎
- 被上訴人
- 伍妙極
伍心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包括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巷00號)二部分,其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6萬514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4000元×97.51平方公尺=136萬5140元)及1萬1600元(課稅現值),合計137萬6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