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熾光李慧瑜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葛孟嘉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煒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