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即清算人
- 謝明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即清算人
-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8 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94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