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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給付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曹宗鼎高英賓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上訴人
長盛土木包工業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思菁
上訴人
李建勲

      蔡瓊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6,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6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欠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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