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長盛土木包工業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思菁
- 上訴人
- 李建勲
蔡瓊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6,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6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