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帝璽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宏洋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進義
- 即原告
- 黃宥縝
- 即原告
- 陳世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建福
- 即被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民國105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