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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盈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曹儷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204,58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7,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