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麗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鄧賀云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