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楊同興
- 法定代理人
- 楊基星
- 被上訴人
- 蔡永在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55,000元(計算式:545㎡×19,000元/㎡=10,3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