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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楊同興
法定代理人
楊基星
被上訴人
蔡永在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55,000元(計算式:545㎡×19,000元/㎡=10,3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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