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 抗告人
- 郭茂鏞
- 抗告人
- 張鎮麟即張進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相對人
- 劉秋幸
李慎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秋幸、李慎廣間因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本院所為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