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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上訴人
陳00(姓名詳卷,民國94年生)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被上訴人
劉劍佑

      陳優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5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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