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 上訴人
- 陳00(姓名詳卷,民國94年生)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銨
- 被上訴人
- 劉劍佑
陳優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5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