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王秀暐 被 上訴人 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104年度勞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 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