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9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82號
- 聲請人
- 洪大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股票之正確股票號碼究為101NE006738~6739抑或101ND006738~6739?(台端聲請狀所載與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不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