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 原告洪大隆、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82號聲 請 人 洪大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股票之正確股票號碼究為101NE006738~6739抑或101ND006738~6739?(台端聲請狀所載與徠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不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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