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5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淑靖、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郭正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相對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林淑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