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黃垣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陳敏雄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敏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陳敏雄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敏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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