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聲 請 人 黃垣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陳敏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敏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