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521號聲 請 人 順偉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相 對 人 鍾榮賜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 人提出之票號WG361111之本票到期日雖記載為民國104年2月29日,惟104年2月份僅有28天,依首揭規定,應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故上開本票到期日應為104年2月28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752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2年12月11日 │53,900元 │103年4月30日 │103年4月30日 │WG361101 │ │ ├──┼───────────┼─────────┼───────────┼───────────┼────────┼──┤ │002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3年5月31日 │103年5月31日 │WG361102 │ │ ├──┼───────────┼─────────┼───────────┼───────────┼────────┼──┤ │003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3年6月30日 │103年6月30日 │WG361103 │ │ ├──┼───────────┼─────────┼───────────┼───────────┼────────┼──┤ │004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WG361104 │ │ ├──┼───────────┼─────────┼───────────┼───────────┼────────┼──┤ │005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3年8月31日 │103年8月31日 │WG361105 │ │ ├──┼───────────┼─────────┼───────────┼───────────┼────────┼──┤ │006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WG361106 │ │ ├──┼───────────┼─────────┼───────────┼───────────┼────────┼──┤ │007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3年10月31日 │103年10月31日 │WG361107 │ │ ├──┼───────────┼─────────┼───────────┼───────────┼────────┼──┤ │008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3年11月30日 │103年11月30日 │WG361108 │ │ ├──┼───────────┼─────────┼───────────┼───────────┼────────┼──┤ │009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WG361109 │ │ ├──┼───────────┼─────────┼───────────┼───────────┼────────┼──┤ │010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4年1月31日 │104年1月31日 │WG361110 │ │ ├──┼───────────┼─────────┼───────────┼───────────┼────────┼──┤ │011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4年2月28日(原記載為 │104年2月28日(原記載為 │WG361111 │ │ │ │ │ │104年2月29日,因2月無 │104年2月29日,因2月無 │ │ │ │ │ │ │29日,應視為記載2月28 │29日,應視為記載2月28 │ │ │ │ │ │ │日。) │日。) │ │ │ ├──┼───────────┼─────────┼───────────┼───────────┼────────┼──┤ │012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4年3月31日 │104年3月31日 │WG361112 │ │ ├──┼───────────┼─────────┼───────────┼───────────┼────────┼──┤ │013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4年4月30日 │104年4月30日 │WG361113 │ │ ├──┼───────────┼─────────┼───────────┼───────────┼────────┼──┤ │014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4年5月31日 │104年5月31日 │WG361114 │ │ ├──┼───────────┼─────────┼───────────┼───────────┼────────┼──┤ │015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4年6月30日 │104年6月30日 │WG361115 │ │ ├──┼───────────┼─────────┼───────────┼───────────┼────────┼──┤ │016 │102年12月11日 │50,000元 │104年7月31日 │104年7月31日 │WG361116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