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聲 請 人 五九一八有限公司即即台灣房屋天津特許加盟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威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票號TH3683575及CH678106、CH678125、CH678107、 CH678109、CH678110、CH678116、CH678114、CH6054755、 CH6054756、CH678118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卷內無附表)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