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
- 聲請人
-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因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經命令解散已三十餘年,年代久遠,股東會之召集延宕,現正整合各方意見籌備中;另確認不定期限租賃權存在事件,正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59號變更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5年6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