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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2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22號

原告
陳專敏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複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告
陳專修
被告
陳冠廷
被告
陳慶軒
被告
陳敬儒
被告
陳敬凱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惠嵐
被告
陳雅姿
被告
陳品雲
被告
陳秀錦
被告
陳敬昌
被告
陳雅雯
被告
陳雅淑
被告
陳雅蓉
被告
陳雅菁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三號分割遺產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蔡妹」之遺產。惟被繼承人蔡妹之遺產中,有一部分係屬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渠繼承訴外人即渠配偶「陳全」之遺產,而渠所繼承之該部分遺產迄今仍未經分割,而由被繼承人蔡妹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而此部分公同共有之遺產已由原告另案起訴裁判分割,現由本院另以一○四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三號分割遺產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該民事卷宗審閱無訛。茲因本件被繼承人蔡妹之遺產範圍,仍需待本院一○四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三號分割遺產事件終結確定後,始能特定。析言之,本件在被繼承人蔡妹之遺產特定前,並無從逕予裁判分割,故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裁判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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