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22號
- 原告
- 陳專敏
- 訴訟代理人
- 尤雯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琦俊律師
- 被告
- 陳專修
- 被告
- 陳冠廷
- 被告
- 陳慶軒
- 被告
- 陳敬儒
- 被告
- 陳敬凱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惠嵐
- 被告
- 陳雅姿
- 被告
- 陳品雲
- 被告
- 陳秀錦
- 被告
- 陳敬昌
- 被告
- 陳雅雯
- 被告
- 陳雅淑
- 被告
- 陳雅蓉
- 被告
- 陳雅菁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三號分割遺產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蔡妹」之遺產。惟被繼承人蔡妹之遺產中,有一部分係屬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渠繼承訴外人即渠配偶「陳全」之遺產,而渠所繼承之該部分遺產迄今仍未經分割,而由被繼承人蔡妹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而此部分公同共有之遺產已由原告另案起訴裁判分割,現由本院另以一○四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三號分割遺產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該民事卷宗審閱無訛。茲因本件被繼承人蔡妹之遺產範圍,仍需待本院一○四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三號分割遺產事件終結確定後,始能特定。析言之,本件在被繼承人蔡妹之遺產特定前,並無從逕予裁判分割,故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裁判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