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王莉樺
- 被上訴人
- 王明宗
謝王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768 元【計算式:依如附表所示核定價額合3,577,152 元,乘以被上訴人2 人應有部分合計3 分之2 ,等於2,384,768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不動產標的 │權利範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 │ │ │證明書核定價額(新臺幣) │ ├──┼────────┼────┼─────────────┤ │ 1 │臺中市后里區公安│全部 │1,780,144元 │ │ │段972 地號土地 │ │ │ ├──┼────────┼────┼─────────────┤ │ 2 │臺中市后里區公安│全部 │1,797,008元 │ │ │段973 地號土地 │ │ │ ├──┼────────┼────┼─────────────┤ │ │ │合計 │3,577,15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