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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2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王莉樺
被上訴人
王明宗

      謝王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768 元【計算式:依如附表所示核定價額合3,577,152 元,乘以被上訴人2 人應有部分合計3 分之2 ,等於2,384,768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不動產標的   │權利範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  │        │    │證明書核定價額(新臺幣) │
├──┼────────┼────┼─────────────┤
│ 1 │臺中市后里區公安│全部  │1,780,144元        │
│  │段972 地號土地 │    │             │
├──┼────────┼────┼─────────────┤
│ 2 │臺中市后里區公安│全部  │1,797,008元        │
│  │段973 地號土地 │    │             │
├──┼────────┼────┼─────────────┤
│  │        │合計  │3,577,152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