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里營造有限公司、梁鴻枝、弘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李元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 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3萬608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8萬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