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全
- 被上訴人
- 源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5,04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