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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振全
被上訴人
源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5,04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