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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90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90號

聲請人
張進和
相對人
張 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八、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九五‧0四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九五‧0五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王薇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9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監護人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