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林世宏 上原告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