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0號
- 原告
- 林世宏
上原告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65,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