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 原告
- 邱素女
李金菊
高嘉宏
蘇慧芬
溫冠勳(原名溫明東)
王俊釗
許秋香
許世彬
林美惠
林美貞
董良玉
林采嬑
張寶珠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邱素女等13人,與被告張宸彬(原名張維能)、粘為俊、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錫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0元(即依原告主張每人890,000元計算,13人合計11,570,000元《計算式:890,000×13=11,5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