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告
邱素女

      李金菊

      高嘉宏

      蘇慧芬

      溫冠勳(原名溫明東)

      王俊釗

      許秋香

      許世彬

      林美惠

      林美貞

      董良玉

      林采嬑

      張寶珠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邱素女等13人,與被告張宸彬(原名張維能)、粘為俊、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錫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0元(即依原告主張每人890,000元計算,13人合計11,570,000元《計算式:890,000×13=11,5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