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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何世全

  • 原告
    邱素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邱素女 李金菊 高嘉宏 蘇慧芬 溫冠勳(原名溫明東) 王俊釗 許秋香 許世彬 林美惠 林美貞 董良玉 林采嬑 張寶珠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邱素女等13人,與被告張宸彬(原名張維能)、粘為俊、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錫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0元(即依原告主張每人890,000元計 算,13人合計11,570,000元《計算式:890,000×13=11,570,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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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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