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邱素女 李金菊 高嘉宏 蘇慧芬 溫冠勳(原名溫明東) 王俊釗 許秋香 許世彬 林美惠 林美貞 董良玉 林采嬑 張寶珠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邱素女等13人,與被告張宸彬(原名張維能)、粘為俊、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錫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0元(即依原告主張每人890,000元計 算,13人合計11,570,000元《計算式:890,000×13=11,570,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