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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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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楷倫
被告
黃坤安

      吳宗益

      陳霈慈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依據上訴人上訴範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8,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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