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家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倫
被告
黃坤安

      吳宗益

      陳霈慈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依據上訴人上訴範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8,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