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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施秀川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施芳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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