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施秀川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施芳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施芳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