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志傑
林俊德
全㜫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秀眉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萬8300元【詳見民事聲明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