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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4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美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美華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外埔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5,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4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