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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97號

給付互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97號

上訴人
徐建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達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293元(計算式:1,818,793元+346,500元=2,165,2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9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互助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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