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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5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54號

上訴人
陳采容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被上訴人
李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68,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5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