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98號
- 上訴人
- 劉恒義
- 上訴人
- 劉文達
- 上訴人
- 劉文三
- 上訴人
- 劉喜豐
- 上訴人
- 劉守恭
- 上訴人
- 劉趙壁美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9萬3,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