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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87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8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郭朝全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許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0892元(通行面積10.8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萬1300元=23萬0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8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