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建福、張峻煒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萬2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