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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6號

上訴人
施議閎
被上訴人
伍妙極

      伍心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包括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巷00號)二部分,其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6萬514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4000元×97.51平方公尺=136萬5140元)及1萬1600元(課稅現值),合計137萬6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