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葛孟嘉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煒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發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