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7號
- 上 訴 人
- 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雲基
- 訴訟代理人
- 林若君
- 被 上訴人
- 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埈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7,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