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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雲基
訴訟代理人
林若君
被 上訴人
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埈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7,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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