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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
    胡雲基、賴埈鎰

  • 上訴人
    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7號上 訴 人 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雲基 訴訟代理人 林若君 被 上訴人 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埈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7,4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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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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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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