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3號
- 上訴人
- 吳玉山
- 被上訴人
-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守玄
- 被上訴人
- 全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逢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53號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8,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