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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3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訴人
吳玉山
被上訴人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被上訴人
全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53號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8,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