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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告
久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江忠
被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050號),惟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8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未足額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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